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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基层权责,为基层减负与赋能,防止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束缚手脚。

“八不得”具体内容

  1. 不得随意转嫁责任 不得将村(社区)作为某些事务的责任主体。
  2. 不得随意新增事项 加强对“某长制”、网格员等的统筹规范,不得随意新增事项。
  3. 不得擅自下放清单外职责 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,不得将未列入清单的职责事项擅自向乡镇(街道)下放,或采取授权、委托等形式变相下放。
  4. 不得随意以“属地管理”名义摊派 具体表述在图中不完整,但核心是不得随意以“属地管理”为名,向基层摊派任务。
  5. 不得违规要求设立工作机构或挂牌 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,不得要求村级组织设立各类领导小组、委员会、工作站、协会等工作机构、挂牌或配备力量。
  6. 不得擅自增加挂牌数量 除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规定的法定挂牌外,不得增加挂牌。
  7. 不得要求出具缺乏依据的证明 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不得要求村(社区)出具缺乏法定依据的证明事项;原则上取消金融机构、社会组织等要求村(社区)出具的证明事项。
  8. 不得简单以信访数量评价基层工作 不得简单以信访数量的多少评价基层信访工作。对已经复核或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,不进行重复处理或评价。